「打工仔」辭職 個人權益要認識 – 香港青年協會生活學院 HKFYG Living Life Academy

「打工仔」辭職 個人權益要認識

 

每年年末往往是「打工仔」辭職轉工的旺季,隨著社會開始著重勞資雙方的權益,僱員亦需學習於職場維護自身的「應有保障」。筆者將從僱員角度説明香港現有的勞工法例如何保障僱員於辭職或離職後的權益。

辭職後的假期及薪酬安排
現今不少「打工仔」都希望運用剩餘的年假提早離開公司,而《僱傭條例》亦有列明僱員有權自行決定會否於辭職後的通知期內享用年假。除非僱員自願作出上述安排,否則僱主不得將年假計算於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換句話説,勞工法例為保障僱員權益,規定僱主不能於通知期內強迫僱員放有薪年假,如僱員選擇不領取餘下的年假,僱主必須支付通知期內的薪金及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倘若僱員決定離職,公司需向僱員支付一筆過的薪酬,俗稱「尾糧」。尾糧普遍包括僱員每月的基本工資、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自行辭職或被解僱)、超時工作薪酬(如有)、長期服務金(如僱員滿65歲並自行提出離職)、病假薪酬(如有)等。

根據《僱傭條例》,年假薪酬的計算公式如下:
[12個月的工資總額 / 365日(或該年總日數)] x (剩餘有薪年假日數)
例子:假設Kiki月薪為23,000港元,於請辭時還擁有5天的有薪年假,Kiki於離職後將獲得的年假薪酬總額為:[(23000港元x 12個月) / 365 天] x 5 天=3,781港元。

辭職後的工作安排或注意事項
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論是辭職或被解僱均設有1個月通知期,個別情況會按照其僱傭合約擬定通知期,而通知期內一般以交接工作為主,代表僱員需將負責的工作轉交至其他同事。面對特殊情況如即時解僱,要留意公司必須補償代通知金予被解僱的員工;如公司安排了園藝休假(Garden Leave),僱員於通知期內仍能收到公司支付的薪酬,惟不可回原來的職位工作,也不可接受其他新工作。

離職是一門學問,不論是辭職還是被解僱,認識勞工法例都能保障你於職場上的權益,對日後工作亦有所裨益。

何珮琪小姐


青協生活學院「勞工法例基礎證書課程」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