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往往因僱傭雙方為個人利益衝突而發生的糾紛,而雙方看待自身的利益和權利更是南轅北轍。筆者認為很多勞資糾紛的發生是源於雙方對現行法例不熟悉,因此勞資雙方應認識法例賦予大家的權利和保障。其中因遲到問題而發生勞資糾紛亦屢見不鮮,僱員遲到是否可以扣減其薪金?
法庭案例指遲到不是缺勤 不能扣薪
引用《僱傭條例》來看,僱主可因僱員缺勤而按值扣除僱員工資,而缺勤的定義法例卻沒有完全詮釋,因此有不少公司視僱員遲到為缺勤而扣減工資。然而,參考2000年的一宗法庭案例,僱員麥先生為髮型師,髮舍因麥先生經常遲到而終止雙方的僱傭關係,但麥先生指出公司多次因其遲到而扣薪屬違法,最終高等法院判麥先生勝訴,法官解釋遲到不是缺勤,法例不允許僱主因僱員上班遲到而扣減工資的。 即使僱員口頭同意,或僱員明白這些公司規則後才接受聘請,或僱員明白所扣的款項是用作同工聯誼褔利之用,僱主也不得以遲到為由扣薪。
如果遇上特別情況,如特別交通情況、社會因素等,僱員受其影響而遲到,筆者建議公司「特事特辦」,除了考慮扣勤工扣薪外,可想想其他辦法去解決,例如同事「補鐘」,或在可行情況下可在家工作等彈性方法。
簽約後合約可無效?
一般來說合約是由僱主一方因其需要而設計的,但僱主在設計僱傭合約時不可違反香港何僱傭條例的最基本要求。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規定:任何僱傭條款如抵觸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保障等,該條款即屬無效。因此,無論是僱主或僱員,如果能熟悉勞工法例,便更能保障自身利益。